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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二

http://teacher.eol.cn  来源:  作者:  2012-08-08  字体:  

  第四讲 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1、教育法国外最早产生(或最先)奴隶社会。

  2、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令的国家。

  3、奠定英国教育发展基础是: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它确立英国从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一直到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

  4、法国:1883年《基佐法案》。

  5、日本:明治维新。

  6、国外现代教育法四个特点:①教育观的法治化;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③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④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7、1982年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8、判断是哪一个国家时间:20世纪80—90

  ①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②1989年法国《教育指导法》;③日本1990年《终生学习振兴法》;④1992年俄罗斯《教育法》;⑤1994年美国《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

  9、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颁布《秦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要求广设幼学所,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幼童及7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10、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

  11、影响教育法产生与发展主要原因:①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②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③科技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④现代教育普及化和大众化,现代国家法治化等也是影响教育产生与发展的因素。

  第五讲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具体表现形式:①党的政策文件;②国家的政策文件;③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

  2、教育政策的特点:①政策性;②可行性;③原则性;④权威性;⑤移定性。

  3、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①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②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③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④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4、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第六讲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

  1、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

  2、简述立法的程序:①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②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教育法律案的通地;④教育法律的公布。

  3、享有教育法律议案、提案权的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等。

  4、在我国,法律案通过的法定多数是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宪法的修改则需要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5、教育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6、简述教育执法的特点:①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目的地,教育执法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②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③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使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④从执法要求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⑤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使用特定对象的活动。

  7、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8、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①行政合法性原则;②行政合理性原则;③责任行政原则。

  9、行政行为有无裁量自为标准:分为羁束性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为。

  10、教育执法的形式:①教育行政措施;②教育行政处罚;③教育行政强制执行;④教育行政救济。

  11、原国家教委1998年3月6日颁布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处罚种类:P98。

  12、教育司法:在法院内部,专门设立教育司法专门机构有三种:①教育巡回法庭(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②教育法庭(吉林四平、湖南张家界);③涉教案件领导小组(吉林白山市)。

  13、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而不能仅仅认为教育守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事。

  14、构成教育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①教育违法行为的客体;②教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③教育违法行为的主体;④教育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15、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违法作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

  16、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17、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历史、系统和字面解释、扩充、限制。

  18、简述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行政机关的监督;③司法机关的监督;④社会监督;⑤党的监督。

  19、权务机关的监督居于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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