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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教师资格《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四

http://teacher.eol.cn  来源:  作者:  2012-08-08  字体:  

  四、简答题

  1.简要回答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答题要点: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有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其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2.简要回答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答题要点:《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题要点:《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品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题要点: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损害事实;损害行为违法了教育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答题要点:《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具体权利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或其他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节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简要回答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答题要点: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是平等的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是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以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对学生具有管理权。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是指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学生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如果教师不公正,学生有权向学校要求更正。

  8.简述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答题要点: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其特征有: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教师的申诉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9.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题要点: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表现在内容上的一致性,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还表现在他们的根本任务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但是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范,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还有重要的区别:一是两者制定主体不同;而是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三是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四是两者发挥的作用不同;有时还会发生政策与法律之间的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我们应该依照法律程序,在政策的指导下,及时总结经验,对法律适时进行“废”、“改”、“立”,将政策和法律有机的结合起来,既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也要充分发挥政策的指导作用,既不能以政策排斥法律,也不能以法律完全代替政策。

  10.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答题要点: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他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较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是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三是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来承担责任;四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11.简述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及其原因分析。

  答题要点: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最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类型有运动伤害、课余伤害和校外事故伤害等三种类型。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一般有: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体罚或变相体罚;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等。

  12.简述当前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答题要点:一是要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三是要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和深化教育改革;四是初步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五是要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13.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题要点:《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另外还享有申诉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4.简要说明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要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题要点: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基本条件为: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

  15.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是什么(简单解释各特点)?

  答题要点: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有:主管恒定——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其他机关;诉权专属——法律只赋予行政相对人(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诉权,而没有赋予行政机关以诉权,教育行政相对人在教育行政诉讼中都是原告,而教育行政机关恒定为被告;标的明确——是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而非其他;被告举证——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职责;不得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得采取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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