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014年招教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讲义三: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http://teacher.eol.cn  来源:  作者:中公教育  2014-07-30  字体:  

  一、我国的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1.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

  2.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向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

  3.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

  二、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分布。

  起草法律草案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是具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

  三、教育立法的原则:

  (一)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二)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1.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2.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

  3.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

  (三)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四)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五)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四、教育法规的效力:

  (一)时间效力。确定教育法规生效日期通常用以下方法:1.从公布之日生效;2.预定未来某一时间生效,即先公布后生效;3.先公布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教育法规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育法规失去效力。确定教育法规失效通常用以下方法:1.新法一经施行,旧法即失去效力;2.新法宣布废除旧法;3.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法规;4.针对特定工作制定的教育法规。教育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二)地域效力;

  (三)人的效力。各国主要采用4种原则: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4.折衷主义原则。

  五、教育执法的原则:

  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

  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

  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

  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六、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2.教育法规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七、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

  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极为错误的。

  八、教育守法的条件: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1.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肃清以言代法、等级特权等旧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使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尊重并运用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2.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风尚,做好严格遵纪守法,处处依法办事,坚持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以权代法的做法;

  3.要建立组织健全、制定完善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行有权威的、有效的监督。

  (二)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教师人才招聘 

教师人才招聘

教师资格完美备考方案 教师招聘考试每月大事记 教师面试问题 教师面试技巧
高校教师招聘网络推荐季 师范生报考指南 人气排行 师范院校月人气关注度排行榜
教师招聘系统高校评选 教师心理健康:压力 倦怠 特岗教师报考指南 常见问题
教师招聘频道精彩专题汇总 教师导航 教师招聘指南 免费师范生指南 招聘 专业
教师入编考试 招聘考试 教师旅游 “特岗教师”要有特殊保证 中国大学排行榜 600强 师范类
全国高校海外人才网络视频招聘会 博士后科学基金获助人员名单 报考指南 统考分析 答辩技巧 真题

收藏此页   好友分享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每周四发刊中小学教师招聘电子周刊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