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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政治教材教法:第三节 民法

http://teacher.eol.cn  来源:  作者:  2012-11-01  字体:  

  第三节 民法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

  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即为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但是,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民事法律规范;(2)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

  3.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具体说来,民法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本质要求,贯穿于《民法通则》的始终。

  2.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3.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4.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5.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7.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 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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