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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市2013年教师资格证考试12月8至10日报名

http://teacher.eol.cn  来源:  作者:南通市教育局  2012-12-05  字体:  

  各县(市、区)教育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南通滨海园区社会管理局: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2〕17号) 和《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苏教规〔2012〕3号)(见附件一)精神,现将南通市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

  1.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读学校(全日制学习)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读学校(全日制学习)所在地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未转户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可以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见附件二)有关规定,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我省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时,无需再参加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其中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申请任教学科(学段)应与《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学段)相一致。申请人在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申请学段必考科目)均合格者,无需再参加笔试,可以在成绩合格有效期内直接参加我省相应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笔试科目中任何一科不合格或成绩失效者,需通过我省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方可申请教师资格。外省有关科目二的免考规定不适用于我省。

  二、申请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在通大中专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

  三、职责权限

  1.南通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2.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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