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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通知

http://teacher.eol.cn  来源:  作者: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1-10-15  字体:  

  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鄂综考〔2011〕22号

  各市、州教育考试院(中心、招考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2011年国家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湖北省作为试点省份,下半年将组织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应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必须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选好考点,聘好主考,加强对考点的管理。各考点应成立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考点领导小组,下设考务、试卷保管和后勤保卫等若干小组,分工负责,各司其职。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主考是考点的第一责任人,对考点的考试组织管理和考风考纪负总责。

  考点负责选聘、培训监考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建立一支熟悉考试业务、作风过硬、敢抓敢管的监考队伍。

  二、考试安排

  1. 试点期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综合素质)采取计算机化考试,科目二采取纸笔考试。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所有科目均采取纸笔考试。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2. 2011年下半年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报名时间为:10月19至25日;笔试时间:11月26日。面试报名时间为:12月10-14日网上报名,面试时间12月24-25日。

  三、报考对象

  1.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2011年及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此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 原则上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在校生仅限毕业年级生报考,报考时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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